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2922号
原告:***,男,194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阳市雁峰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阳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衡阳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亮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发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