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11157号
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科技北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东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10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受理后,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东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东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6元,由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珊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