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3641号
原告: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979598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一般授权委托),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绿园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894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苏恒峰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通知**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但其至今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