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2530号
原告:***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604号九楼东B区058号。
法定代表人:朱可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克琴,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宏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厂路80号162号楼17层52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 博
审判员 苏 兵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闻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