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781民初3170号
原告:宏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80号162号楼17层52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海亮、侯林存,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市天和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火车站东路。
法定代表人:许献义,任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刚,钱大鹏,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宏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与被告**市天和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市天和公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图电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2万元、律师费10万元,共计222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天和龙岸北郡电力配套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2月26日签订《天和龙岸北郡电力配套工程竣工附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现工程早已交付使用。2019年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天和龙岸北郡电力配套工程竣工及付款协议》,***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应对工程款承担保证责任。协议约定送电完成后支付给乙方20万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2019年5月1日前支付90万元,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100万元,但被告至今未按协议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被告天和公司辩称:1、原告已构成违约,答辩人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2、关于本案工程,原告至今未施工完毕,但答辩人已支付原告105万元,因双方没有进行竣工结算,答辩人无法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因工程没有竣工验收,所以答辩人也不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且是原告违约在先,所以答辩人也不应当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综上,望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的答辩意见同天和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一、原告宏图公司与被告天和公司双方签订的天和龙岸北郡电力配套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二、原告宏图电力与被告天和置业双方签订的天和龙岸北郡电力配套工程附加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三、原告和二被告三方签订的天和龙岸北郡电力配套工程竣工及付款协议一份;四、原告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一份;五、原告转账凭证及发票两份;六、工程量确认单复印件二份;七、送(停)电工作记录照片打印件一份。
被告天和公司围绕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收据一份,电力回单四份;二、被告天和置业情况说明一份、派出所证明一份、微机保护测控装置照片两张、光盘一份;三、水管破损照片两张。
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29日,原告(××)宏图公司与被告(××)天和公司签订了《天和龙岸北郡电力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天和龙岸北郡室外电力;2、工程地点;**市唐岗路北;3、工程内容:经供电公司审图通过后的施工图设计范围;4、资金来源:承办人自筹资金;四、合同价款、结算、计价方式及进度款拨付:1、合同价款(固定含税价):叁佰万元整(人民币)。该价款为固定价款,包含完成本合同第二款承包范围内所有费用总和。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的,经本条第二款变更程序变更后,结算价款按实际发生相应增减;七、竣工验收与结算:2、竣工结算:(1)、竣工验收合格、产权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手续;(2)、××在移交完毕15日内向××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2017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天和龙岸北郡电力配套工程附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天和龙岸北郡公用、商业电力;2、工程地点;**市唐岗路北;3、工程内容:天和龙岸北郡电力配套公用、商业、备用所用电缆及辅材,包工包料;四、合同价款、结算、计价方式及进度款拨付:1、合同价款(固定含税价):肆拾叁万伍仟元整(人民币)。该价款为固定价款,包含完成本合同第二款承包范围内所有费用总和。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的,经本条第二款变更程序变更后,结算价款按实际发生相应增减;七、竣工验收与结算:2、竣工结算:(1)、竣工验收合格、产权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手续;(2)、××在移交完毕15日内向××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工程施工。2019年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天和龙岸北郡电力配套工程竣工及付款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一、乙方(原告)在本协议签字后的20日内将(合同内乙方剩余工程量)全部完成,实现供电。将有关工程资料准备充分,提请甲方(被告)组织验收。在甲方组织验收过程中,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二、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三日内(向项目送电前),甲方支付给乙方40万元工程款,送电完成后五日内再支付给乙方20万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在2019年5月1日前支付90万元,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1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工程款全部付清。被告天和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5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产权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原告庭审中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能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验收材料,故对原告主张的工程已竣工验收的事实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其提交的证据工程量确认单及送(停)工作记录均不是原件,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原件,因其主张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宏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宏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燕军
审 判 员 文万洲
人民陪审员 张俊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申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