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第15847号
原告:陕西水环境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中段202号陕西省三门峡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47447D。
法定代表人:张润平,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陕西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市黄河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600552193779C。
法定代表人:张慧明。
被告:延安市黄河引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078646581G。
法定代表人:张慧明。
原告陕西水环境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水环境研究院)与被告延安市黄河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黄河管理处)、延安市黄河引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水环境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126元(原告陕西水环境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已预交),减半收取70063元,由原告陕西水环境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 判 员 许晓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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