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2执4250号
**、陕西水环境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水环境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案字[2017]第562A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349.45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15349.45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水环境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