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水环境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陕西峰天行航摄有限公司与陕西工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水环境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6598号
原告:陕西峰天行航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赵宪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工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行政商务区、XX室。
法定代表人:祝钟康,职务不祥。
被告:陕西水环境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润平,职务不祥。
原告陕西峰天行航摄有限公司诉陕西工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水环境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峰天行航摄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峰天行航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庆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呼延夕
打印:扈艳红校对:呼延夕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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