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水环境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陕西峰天行航摄有限公司与陕西工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水环境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财保42号
申请人:陕西峰天行航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赵宪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同斌,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工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行政商务区、404室。
法定代表人:祝钟康,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陕西水环境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润平,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峰天行航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工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932000元(账号:2000XXXXXXXXXXXXXXX9265,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出具保函(保单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峰天行航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工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932000元(账号:2000XXXXXXXXXXXXXXX9265,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峰天行航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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