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博创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博创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民初26477号
原告:广州博创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程界西上社大街一巷13号四楼430房。
法定代表人:王志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花、王金凤,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博创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博创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博创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余 洪
审判员 曹效清
审判员 黄凤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林晓丹

本裁定书已于 201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