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博创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天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博创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43141号之二
原告:广州天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南路9号之三1栋4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16F5L。
法定代表人:陆信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历浩,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旭,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博创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明旭街1号5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AMRG1T。
法定代表人:王志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天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博创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天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8元,减半收取2374元,保全费1527元,合计3901元,由原告广州天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 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曾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