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有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6民初1429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江西省宜黄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原告:***,女,汉族,1965年8月27日出生,江西省宜黄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系原告***妻子。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光明,宜黄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224490096J。
法定代表人:李明新,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成都有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西一路88号3楼305B/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7487008P。
法定代表人:张先锋,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有巢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13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传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家其
书 记 员 邹宇韬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