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2民初23722号
原告:重庆宏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道浦里新区**组团第3号楼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4747546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胜利路211号B幢602室,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3********。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的配偶。
原告重庆宏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于2022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两次庭审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21年年终奖855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5月1日入职原告处,从事水温规划设计工作。被告于2021年3月1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双方办理了《员工离职项目交接清单》。离职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21年项目提成,原告认为没有任何理由。其一,被告未将其所参与的项目的资料如实地向原告交付,导致无法最后确认其项目及提成;其二,被告参与的项目大部分未完工,后续需要修改,不具备结算条件;其三,被告参与的项目还有校审费需要扣除。***仅凭原告员工(含离职员工)的聊天认定相应的金额,明显违背事实、证据和法律。综上,原告不应支付被告2021年年终奖,特诉至法院,***判决。
被告***辩称,被告仅就已完成的十个项目要求原告支付项目提成即年终奖,该十个项目已于2021年底开展项目结算,说明业主必然收到项目资料也已付款。原告认为项目未完工未交付资料不具备结算条件,与事实不符。原告针对校审费未出台相关制度及文件,无收取依据,在执行上操作随意,原告2018-2020年收取的校审费比例不一,未提供校审费依据,所以主张不成立。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的提成金额大多来自原告在职员工,项目分配表中载明了参与人员及分配金额,无论在职还是离职员工,均是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将分配结果告知被告具有合理性。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有能力有义务提供真实项目分配情况,而原告从仲裁至今一直未举示相关证据或范例,故原告所称理由第三点不成立。被告主***仲裁裁决结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宏源公司举示的仲裁裁决书、2020年生产人员结算统计表复印件、宏源公司2020年个人结算表、员工离职交接申请表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收入交易明细复印件、《关于返还项目资料的催告函》及邮寄单、物流信息、项目10合同复印件,***举示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及年终奖发放统计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2018-2020年度个人结算表、2020年度项目分配证明、***与***QQ聊天记录、各项目分配表、***与***话录音、***与**、**、**、**QQ聊天记录、***与***微信聊天记录、项目交接清单照片,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为据。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宏源公司举示的***项目提成计算表系单方整理制作,本院仅作为当事人**处理;领款凭单、员工离职项目交接清单均系扫描件,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不予采纳;***举示的2021年度个人结算表未经宏源公司确认,本院仅作为当事人**处理;2021年度项目分配证明、各项目分配表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重合,本院不再重复认定;微信图文QQ聊天记录系原始记录且与结算单相印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6日,宏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1日止,乙方实行岗位月薪制,包括基本工资、交通费、野外补贴及各种福利性补贴等,月薪为1300元,月薪在每月的最后一天发放(遇法定假日顺延)。
2021年3月11日,***在宏源公司填写《员工离职交接申请表》,载明因个人原因辞职,申请离职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工作及物品进行了移交。宏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审批同意。
***离职时进行了3个项目(**区城区拓展区河段综合治理工程洪评、云阳县2021年团滩河江口镇和平社区段综合治理工程、涪陵区龙潭河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的交接,交接内容均为:评审后修改及后续。
宏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转账支付***工资4202.44元,2021年2月26日转账支付***工资4202.44元。
2022年2月14日,***以宏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渝北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85510元。该***员会审理后裁决:宏源公司支付***2021年年终奖85510元。宏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本院起诉。仲裁中查明,***认可宏源公司已按47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2021年1月、2月工资,合计9400元。
2022年6月22日,宏源公司向***邮寄《关于返还项目资料的催告函》,告知***向宏源公司返还劳动仲裁所涉的项目资料、承担因后续项目修改支付的费用等。该邮件于2022年6月23日送达。
另查明,***举示的2018年度个人结算表显示,项目提成金额合计12.436万元,扣除规划校审费2.487万元,应发9.949万元,扣除已发部分后为7.069万元;2019年度个人结算表显示,项目提成金额合计8.891万元,扣除规划校审费1.6万元,应发7.291万元,扣除已发部分后为3.931万元;2020年度个人结算表显示,项目提成金额合计12.439万元,扣除规划校审费1.866万元,应发10.573万元,扣除已发部分后为7.813万元。宏源公司对以上结算表予以认可。
***的中国建设银行收入交易明细显示,宏源公司、***、***、***、**均有向***的转账,其中2019年1月29日***转账70690元,2020年1月17日**转账39310元(备注为2019年度奖金),2021年1月29日**转账78130元。***与宏源公司确认上述三笔转账分别为2018年、2019年、2020年年终奖。
***另举示了其在2020年的部分项目提成分配表,其中显示项目提成均系扣除审定费后在人员(部门)之间进行分配。
***于2022年1月19日与宏源公司员工**的QQ聊天中,***询问“现在统一的不能给离职的报结算么”,**称“不知道”“反正你们的钱是分出来了的,现在没发钱,谁知道发不发哟”。后**于2021年1月21日向***发送截图显示,万州区石安水塘水库连通工程初步设计(承包费6.116万元,本次结算6.116万元,结算完),审定费0.306万元,规划部(刘)1.092万元;开州区紫水场镇供水工程(承包费7.8万元,已分2.6万元,本次结算2.2万元,可研结算完),审定0.11万元,规划部(刘)0.236万元;綦江区新盛街道滩子口水库安评报告(承包费0.831万元,结算完),审定0.042万元,水文(刘)0.177万元。
***于2022年1月14日与宏源公司员工**的QQ聊天中,***称“峰哥,我好像还有几个项目是你这的呢”“我知道今年有个新政策,但是好像有几个是做完了应该也收了款的吧”“那分的时候跟我说下嘛”,**回复“好的”。后**于2022年1月20日向***发送截图显示,*****初步设计阶段(结算30万元),审定1.5万元,规划(刘)0.780万元;**小沙河中小河治理项目初设(承包费22.291万元,结算21万元,未结完),水文规划(刘)2.387万元;铜梁河坝中型灌溉项目(承包费15.93万元,结算13.2万元,未结完),审定0.66万元,水文规划(刘)1.029万元;开州桑坪水保小流域项目(承包费10.314万元,结算5.9万元,未结完),审定0.42万元,水文、规划0.368万元;云阳县团滩河等4条河流(承包费28.357万元,结算27.1万元,未结完),审定1.355万元,规划(刘)0.891万元。
***于2022年1月20日与宏源公司员工**的QQ聊天中,***称“**,麻烦把你们分配的表格给我发一份,电子版的或者纸质版拍照的都行”,**回复“嗯,我明天发你”。后**于2022年1月21日发送截图显示,**区2020年24座小二星水库大坝安全评价鉴定二标段,审定0.245万元,规划部(刘)0.695万元。
***于2022年1月19日与宏源公司员工**的QQ聊天中,**称“涪陵的预案,合同打包价是29.6万元,去年结算了一部分防洪规划,按照合同额16万元结算的,剩下13.6万元是两个预案的合同额”“单个6.8万元,按照扣除10%的成本,剩余的90%结算,就是1.836万元”“龙潭河流域的预案项目负责人是你哈”,***回复“嗯”。
***于2022年1月14日与宏源公司员工***话汇总,***称“**,你好,我是***,我就是想问一下今年离职的怎么结算啊”,**回复“离职的提出有些新政策”“离职的今年可能先不考虑”“原来说的是走了的人嘛,按当年的到账额,假如到了账,又完成了的就付款”。
宏源公司举示的项目10(龙潭河流域超标洪水防御预案)对应设计合同载明,工作内容有5项(防洪规划1项,防御预案2项,“一图一表一库”资料2项),均要求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合同费用总额为29.6万元,支付方式为防洪规划和超标洪水防御预案编制完成经甲方审查修改通过并获批后一次性支付。
宏源公司申请的证人**出庭**:公司员工的工资组成是每月预支一部分,年终按项目结算。项目是由公司交给负责人,负责人再组织人员进行设计,负责人根据人员的工作量具体分配提成,公司给负责人的项目承包费大约按项目金额的27%,项目内部分配由负责人决定。年终由负责人造表上报公司,公司同意才发放,具体费用是由公司发放。项目都要扣除5%的审定费和15%的校审费,审定费是项目组费用(即项目金额的27%)的5%,校审费是在某个专业的费用中扣除15%;校审费扣除比例根据情况有可能不一样,由部门和公司酌情决定,新人会扣得多一些,比例由部门负责人决定。***的项目提成计算表是我制作的,其中未完工按50%结是因为项目分初设和施设两个阶段,水文专业一般不涉及施设,结算是初设阶段的内容,后期可能需要修改,故根据情况预留一部分,正常情况下如果施工完成无问题,完成修改就发放。中途离职的,如果项目完成,符合上述条件也发放。表中第7个项目是因为***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后期找人修改也要产生费用,所以扣除了该项目提成。第10个项目是该合同有5项工作,***完成一件,根据实际情况定的4.8万元,工程有水文和水工两个专业参与,按往年惯例确定的水文70%,水工30%;该项目***是负责人,因此扣除审定费5%,后汇报时***未参加,公司找别人汇报,另一项目也有该情况,因此共产生费用3000元,扣除***1500元。前面1-9项目因项目负责人造表时已经扣了5%审定费,故在此基础上再扣15%校审费。
庭审中,宏源公司提交***2021年度项目提成的计算表,载明:1.开州区石安万塘水库连通工程初设,项目负责人**,申报额1.092万元,扣校审费15%后为0.928万元,未完工按50%结,计划付款0.464万元;2.开州区紫水乡场镇供水工程,项目负责人**,申报额0.236万元,扣校审费15%后为0.201万元,未完工按50%街,计划付款0.101万元;3.綦江区新盛街道滩子口水库安评,项目负责人**,申报额0.177万元,扣校审费15%后为0.15万元,完结按100%结,计划付款0.15万元;4.**区***水库工程初设,项目负责人**,申报额0.78万元,扣校审费15%后为0.663万元,未完工按50%结,计划付款0.332万元;5.**小沙河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项目负责人**,申报额2.387万元,扣校审费15%后为2.029万元,未完工按50%结,计划付款1.015万元;6.铜梁区河坝中型灌区,项目负责人**,申报额1.029万元,扣校审费15%后为0.875万元,未完工按50%结,计划付款0.438万元;7.开州区桑坪小流域水土保,项目负责人**,申报额0.368万元,扣校审费15%后为0.313万元,扣水文计算错误费(水文有重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和设计变更)0.368万元,计划付款0;8.云阳团滩河等4条河流,项目负责人**,申报额0.891万元,扣校审费15%后为0.757万元,未完工按50%结,计划付款0.379万元;9.**区小二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项目负责人**,申报额0.695万元,扣校审费15%后为0.591万元,完结按100%结,计划付款0.591万元;10.龙潭河流域超标洪水防御预案,项目负责人***,申报额1.836万元,合同额4.8万元,项目组4.8万元×0.27=1.296万元,水文1.296万元×0.7=0.907万元,扣审定校审费后0.907万元×0.8=0.726万元,扣别人汇报费0.15万元,最终0.726万元-0.15万元=0.576万元,完结按100%结,计划付款0.576万元。合计计划付款4.044万元,已发0.84万元,结算额3.204万元。
此外,本院就原告**与被告宏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2)渝0112民初18606号判决书中认定,**2021年项目提成扣除校审费比例参照其2020年结算单中校审费扣除比例11%确定。
庭审中,*****其诉请主张的2021年年终奖即为项目提成,金额为**、**、**、**所发送的表格(信息)中***(水文)费用之和,其中项目1-9(对应宏源公司提交的计算表项目编号)在计算时已扣除校审费,项目10是专题项目,不扣除校审费;且扣除校审费不合理,不应扣除,如果扣除也应参照**案确定的比例11%来扣除。宏源公司***审费是在发放前整体扣除,故项目负责人发给***的表格中均未扣除校审费。
关于项目10中***的工作内容,*****该项目工作共3项,**做了防洪和1个预案,***做了1个预案,扣除**所做的合同金额16万元+6.8万元,***所做内容合同金额为6.8万元,按6.8万元×27%计算即为1.836万元。宏源公司**该项目工作共5项,实际做了3项,还有2项待定,需等待甲方通知如何进行。
本院认为,***主张依据**、**、**、**所发的表格或信息中的金额计算2021年度项目提成,上述表格及信息中载明的***提成金额与宏源公司提交的计算表中的申报额一致。宏源公司虽称***离职后未将项目材料交给公司,但未举示证据证明实际存在该情况且项目资料的返还系结算的必要条件,故本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根据双方计算方式及**,争议焦点在于:第一,项目1-9是否应当扣除校审费;第二,项目10(龙潭河流域超标洪水防御预案)中***的提成总金额如何确定,是否应扣除校审费和审定费;第三,项目未完工按50%结算提成有无依据;第四,项目7(开州区桑坪小流域水土保)和项目10(龙潭河流域超标洪水防御预案)的提成中是否应扣除相应费用,即水文错误扣款和汇报费。本院分别评述如下:
对第一个问题。结合***举示的2020年度个人结算表及2020年部分项目的提成分配表可见,当年其项目提成计算方式为:首先在整个项目提成中扣除审定费,扣除后分配项目人员提成金额,然后在上述项目人员提成金额基础上扣除规划校审费(即校审费)和当年已发金额后予以发放提成。同时,***举示的2018及2019年度个人结算表中也显示扣除了校审费。由此可见,扣除审定费和校审费是双方计算发放提成中形成的惯例。本案中,***举示的项目1-9提成分配表中均扣除了审定费,但未扣除校审费,故该部分提成还应扣除校审费。根据个人结算表计算,2018-2020年每年扣除校审费的比例分别为20%(2.487万元÷12.436万元)、18%(1.6万元÷8.891万元)、15%(1.866万元÷12.439万元)。对于2021年应扣除校审费的比例,双方均未举示证据加以证明,***认为可参照**案的扣除比例11%确定,但该比例实际系参照**2020年校审费扣除比例确定,故在本案中本院亦参照***2020年校审费扣除比例15%予以确定。
对第二个问题。首先,对于项目10中***提成总金额问题,该项目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共5项,***认为实际为3项,宏源公司认为实际做了3项,另有2项待定,需等待甲方通知,但宏源公司对其**内容并未举证证明,且合同约定的完成时间为2020年10月底前,距本案审理时已近两年,宏源公司称仍需等待甲方通知与情理不符,故对宏源公司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与**的聊天,***所做内容合同金额为6.8万元,按照证人****的项目组费用比例27%计算即为1.836万元,与**在聊天中所述提成1.836万元一致,故本院认定***在项目10中的提成总金额(未扣除校审费及审定费)为1.836万元。
其次,对于扣除审定费问题,如前所述,扣除审定费系双方认可的发放惯例,***认为项目10系专题项目不应扣除审定费,但未举示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故项目10提成中应扣除审定费。本案中,项目1-9提成计算表中均列明有审定费,且比例为5%(例如,项目1即万州区石安水塘水库连通工程初步设计项目,审定费为结算金额6.116万元×5%=3058元≈0.306万元,项目2即开州区紫水乡场镇供水工程可研,审定费为结算金额2.2万元×5%=0.11万元),故本院参照该比例认定项目10提成中应扣除审定费5%。
再次,对于扣除校审费问题,与项目4-9同理,应按15%比例扣除,在此不再赘述。
对第三个问题。宏源公司的证人****,未完工按50%结算是因为后期可能需要修改,根据情况预留一部分。但本案中,宏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以往年度发放提成时需预留50%,也未举证证明因后期实际还进行了修改并产生费用,故宏源公司主张项目未完工按50%结算提成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第四个问题。宏源公司认为项目7存在水文重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和设计变更,另认为项目10因***未参加汇报,导致找人汇报产生费用1500元,均应予扣除,但宏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实际因***的原因导致发生上述情况,故宏源公司主张扣除相应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宏源公司应支付***2021年项目提成为:项目1-9提成为65067.5元[(10920元+2360元+1770元+7800元+23870元+10290元+3680元+8910元+6950元)×85%],项目10提成为14688元(18360元×80%),合计79755.5元,扣除***认可已支付的9400元后,还应支付70355.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重庆宏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2021年年终奖(项目提成)70355.5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宏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重庆宏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