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与重庆宏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民终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花卉园西一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99987J。
法定代表人:孙荣务,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宏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太极乡太极居委一组太极乡文化服务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474754694。
法定代表人:**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宏源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4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言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