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智网瑞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省智网瑞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虢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特228号 申请人:湖北省智网瑞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武昌区**大道路匠心城项目****。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申请人: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北省智网瑞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网公司)与被申请人虢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智网公司称:1.请求撤销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708号仲裁裁决;2.申请人无须向被申请人支付工资1413.04元、经济补偿金10397.8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发放工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裁决认定申请人未及时足额向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认定事实错误。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可见,疫情期间申请人支付工资的法定要求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申请人发放的工资远高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1580元/月,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本不存在未及时足额向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二、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及时足额向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离职理由不成立,***裁决据此认定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错误。1.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被申请人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权主张经济补偿。2.2020年4月7日湖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等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开展企业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就调整薪酬,双方应相互协商,而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调整薪酬,也拒绝其他任何形式的协商,直接提出离职,完全不符合《通知》的规定,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三、申请人为一家**企业,**于2020年1月23日起宣布全城封城,导致申请人全体员工无法正常到岗,自行居家隔离,申请人在经营、业务上严重受损,处于亏损状态,申请人才在业务推进、考勤、工资核算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部署,但疫情结束后的2020年5月至今,申请人仍按统一的薪资发放标准正常全额发放工资。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虢某辩称,首先,2020年2月至4月间,申请人没有因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而停工停产。申请人是以提供设计成果为主营产品的公司,员工可以实行居家工作,公司的门店虽然在封城期间不能使用,但员工可以居家用电脑和网络提供工作成果,公司的管理可以通过互联网等通讯手段进行,可以通过微信考勤,员工居家工作虽可能对员工的监管工作造成一定困难,但没有停工。被申请人的工作地点是申请人的长沙门店,被申请人从2020年2月19日开始就结束居家办公,到长沙门店工作。因此,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3月30日间,**的封城措施没有导致停产停业。其次,申请人于2020年2月、3月、4月每月克扣了被申请人工资,其中2月克扣近2000元,3、4月共克扣工资1413.04元,这种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申请人在没有停工停产的情况下,认为其符合《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关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问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也作了与前述条文相同的规定。这些规定都表明,即使是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仍应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在没有停工停产的情况下,单位更不能克扣员工工资。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违法克扣工资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发被克扣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申请人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查明:虢某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请求:1.智网公司支付虢某2020年3月13日至5月31日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676.76元;2.智网公司支付虢某2020年3月、4月期间被克扣的工资1413.04元;3.智网公司支付虢某2020年5月工资3790.33元;4.智网公司支付虢某经济补偿10455.15元。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708号裁决书,裁决:一、湖北省智网瑞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虢某工资1413.04元;二、湖北省智网瑞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虢某经济补偿金10397.8元;三、驳回虢某其他仲裁请求。以上第一、二项合计11810.84元,限湖北省智网瑞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智网公司系以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主张撤销案涉仲裁裁决并无须支付相应款项,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案涉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故对其撤销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北省智网瑞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北省智网瑞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黎 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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