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宝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21民初797号
原告成都宝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无办公人员,需要公告向其送达相关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雷山权 人民陪审员  廖振义 人民陪审员  李 蓉
书 记 员  薛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