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齐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3370号
申请人: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2栋12层1202至1204号。
法定代表人:*家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友昌,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原告)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被告)齐英所有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8360892.0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在价值8360892.04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