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3370号之一
原告: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家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友昌,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326元,减半收取计35163元,由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