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齐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1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2栋12层1202号至1204号。
法定代表人:潘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上诉人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凯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冯燕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