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3民初1976号
原告郎书江,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彭超,平度蓼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农村居民。
被告***,城镇居民。
被告青岛普天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云溪街道办事处云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郎书江与四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次日受理。
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的诉状中事实与理由不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郎书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