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川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川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福建省永川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14585-3,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蓝仰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文通、卢金长,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区。
被告***,男,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区。
被告***,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男,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区。
原告福建省永川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万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卢红珍、张丽欣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金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省永川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1月14日,被告***在原告单位上班期间,因还款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9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同时原告也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全部借款。被告***、***、***均系***的亲属,自愿为上述298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被告***提供位于其老家陈东乡岩太村四组22一l号,面积280平方米的二层5间房子作为担保抵押物。借条约定被告***以每年50000元进行分期还款,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虽经原告发律师函催讨,被告依然未归还己到期第一笔分期还款额50000元。被告***向原告借款2980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因为被告***违反约定,未按照约定及时归还第一笔到期还款额,原告有理由怀疑被告***对于其他未到期借款也将违约,为此原告有权请求被告***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298000元。被告***、***、***自愿为被告***的上述298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关系己依法成立并有效。现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因此被告***、***、***作为担保人应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8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判令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
1、2013年11月14日被告***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98000元,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
2、建设银行转账流水、蓝四金信用卡消费记录各1份,证明原告已按照约定将29.8万元借款支付给被告***的事实。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被告***系原告福建省永川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因赌博欠债,原告从2012年10月3日至2013年11月14日替被告***归还了赌博欠款29.8万元。2013年11月14日原、被告结算确认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借条约定“本人***因在外赌博欠债29.8万元,兹向福建省永川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元整,以偿还赌债。因赌博造成的债务明细如下:蓝四金信用卡4.5万、公司11万、同事1.8万(郑泽斌1.5万、赵子龙3仟),信用卡透支12.5万:建行3万、招行1万、兴业2.7万、民生3万、交行1.3万。(此外,还欠家里兄妹15.1万,累计总欠44.9万)。我将以每年5万进行分期还款,还清公司借款后,再还兄妹欠款。向公司的借款以我老家陈东乡岩太村四组22-1号的房子、面积280平方米二层5间套作为担保抵押,此外还有我哥(***)姐(***)姐夫(***)共同担保,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借款人***、出借人福建省永川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担保人***、担保人***、担保人***2013.11.14.”。由被告***亲属***、***、***对上述298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提供位于永定区陈东乡岩太村四组22一l号,面积280平方米的二层5间房屋作为担保抵押物,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归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98000元用于归还赌博欠债,有被告***出具借条为据,原告也替被告***归还了全部赌博欠款298000元。原告与被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原告明知被告***的借款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给被告***偿还赌债,依照法律的规定,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被告***、***、***的借贷担保也不予保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省永川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770元,由原告福建省永川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游万兴
人民陪审员  卢红珍
人民陪审员  张丽欣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谢 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