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11民初139号
原告:福建省永川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化工路北侧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X地块**楼**10-13、15-18办公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53145853D。
法定代表人:林榕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阳,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萍,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塘边电信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25434U。
法定代表人:郭炳南,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永川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市政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永川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计2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宝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