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伊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常州伊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81执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伊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2019)苏0481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江苏中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州伊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07900元及违约金41580元,合计249480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诉案件受理费5043元,减半收取2521.5元;反诉受理费845元,均由江苏中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查无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因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已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已指定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破产管理人(2020)法中航破管字第6号告知函要求,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措施。 7、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调查结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和不动产登记信息。且因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已被其他法院裁定受理,并已指定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管理人要求,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0481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福岭 审判员  张志平 审判员  金 震
书记员  史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