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328号
申请人:广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18号2座11层自编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573945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时代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信景路1号自编6-1栋三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54YA8H2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时代天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9号翠湖新村3号楼二层商铺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54KT6651。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时代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时代天扬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时代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66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时代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66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53.02元,由申请人广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