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349号
原告:广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时代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时代天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时代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时代天扬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