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财保65号
申请人:广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18号2座11层自编2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573945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银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雁前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9115317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广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门银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410813.71元范围内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其出具的担保金额为410813.71元的不可撤销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门银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410813.71元范围内财产。
本案申请费2574.07元,由申请人广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