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1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业路55号之21-A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18号2座11层自编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410-412号第36层H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23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1.变更原判第二项,改判**公司向**公司支付的逾期违约金自2022年1月5日起算;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公司承担逾期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早于双方签订《海珠区石岗路项目永久用电工程初步设计合同》的日期,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在案涉设计合同签订前,**公司虽已实际履行,于2020年1月9日交付设计图纸,但双方对于合同价款和履行时间尚未达成合意,合同的主要内容尚不完备。二、案涉设计合同约定价款分期支付,以合同生效为条件,故**公司的付款期限应在合同签订日期(2021年12月20日)之后,原审判决**公司自2021年1月24日起承担逾期违约金明显不当。双方于2021年12月20日补签案涉设计合同,合同价款及支付时间等相关内容才最终明确。该合同约定暂定合同总价为210720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价款的支付时间为合同生效10天后,第二期、第三期价款的支付时间只能在第一期价款的支付期限之后。三、基于先履行后补签合同的情形,案涉设计合同的签订实际起到了结算确认的作用,按照交付工程图纸一年且办理完毕相关结算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约定,**公司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时间应为签订案涉设计合同后10个工作日,故逾期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为2022年1月5日。
被上诉人**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一、从合同的倒签原因来看,案涉项目属于时代地产公司项下的项目,根据**公司与时代地产公司之间的合作模式,在**公司拿到案涉项目后,**公司就介入该项目,准备设计图纸,**公司拿到设计图纸后进场施工,之后双方签订合同,故合同签订时间晚于设计图纸的交付时间。二、在**公司交付设计图纸时,就意味着案涉交易已实际发生并履行,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司的付款义务理应从此时产生,违约金应从此时开始计算。补签合同的时间并非双方权利义务产生的时间,不能从签约时间来确认**公司的违约金起算时间。案涉设计合同附件中已明确设计图纸已在2020年1月9日提交,在此前提下,**公司仍在合同中约定以图纸提交时间为付款节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理应依法履行。
原审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公司向**公司支付设计费本金210720元;2.**公司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210720元为基数,按2021年12月20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自2021年1月24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公司对上述**公司所欠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公司、**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原审法院查明,**公司是成立于2016年8月2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公司。
2020年1月9日,**公司工作人员**签收了**公司的《设计资料签收表》,签收表写明:双方于2021年12月20日签署《海珠区石岗路项目永久用电工程初步设计合同》(合同编号:100101056.01-设计类-2022-0001),现**公司将合同项下的设计图纸正式提供给**公司;具体资料包括海珠区石岗路项目永久用电工程初步设计图3份;如所提供资料有任何不妥之处,请于三日内书面反馈**公司,**公司逾期未予确认或未予反馈的,视为**公司所供设计图纸已于签收当日确认合格。
2021年12月20日,**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海珠区石岗路项目永久用电工程初步设计合同》(合同编号:100101056.01-设计类-2022-0001),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海珠区石岗路项目的外电初步设计工程的设计及相关工作;设计范围和内容为海珠区石岗路项目外电初步设计;设计单价为1.6元/平方米综合包干,合同总价的计算方式详见附件,设计面积暂按131701平方米计算,暂定合同总价为¥21072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零柒佰贰拾元整),其中不含税总价为198792.45元,增值税金额为11927.55元,如增值税率变化的,则不含税价保持不变,甲乙双方应按照不含税价及调整后的税率重新核算含税价,乙方据此开具发票,甲方据此付款;前述合同总价为暂定价格,除因增值税税率变化引起,否则设计单价固定不变,最终根据甲方认可的实际完成设计面积计算合同总价;乙方依照合同约定提交/完成合同生效10天并经甲方确认合格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计¥21072元;乙方依照合同约定提交/完成全部施工图并经甲方确认合格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80%,计¥168576元;乙方依照合同约定提交/完成工程验收后或交付工程图纸一年后并经甲方确认合格后,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单价及甲方认可的实际完成设计面积办理结算手续,甲方应在办理完毕相关结算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计¥21072元,双方根据结算总金额多退少补;每次收取款项前,乙方须按当次收款全额为甲方开具并交付合法有效、税率为6%的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可延期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逾期付款的,甲方应就逾期支付款项按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一切因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等。合同附件三《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及时间》写明,10kV电缆部分、电房部分图纸、一户一表部分图纸各一份均已于2020年1月9日提交。合同附件五《设计费的计算方式》写明设计费为210720元。
2022年11月25日,**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公司员工**表示“**:南沙海景路项目还有7.9万+8万保理费=15.9万、广州增城翔骏还有103313.60元、***地块还有375750.00元(已经开票300600.00)、海珠区石岗路项目有有210720.00元(已经开票126432.00)、番禺金龙花园项目还有6561.00……请帮忙跟进一下,今年年底是否能结给我们,**!”,**回复“**,1,5地块专变审图要抓紧一点,我是每天被催”。
本案庭审过程中,**公司主张从先准备设计图纸并交付设计图纸,然后才签订合同,另外,本案已开具了126432元的发票,没有开具后续发票的原因是为了避免损失增加,只要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可随时开具发票。**公司、**公司确认合同签订的时间和设计资料签收的时间。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海珠区石岗路项目永久用电工程初步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切实履行。案涉合同约定,**公司交付工程图纸一年后**公司应在办理完毕相关结算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因**公司原因而导致逾期付款的,**公司应就逾期支付款项按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公司已于2020年1月9日签收了**公司提交的设计资料,并在合同附件和微信中对账确认应付价款为210720元。**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设计资料缺少其所主张的电缆、埋管和通信电缆等部分,也未能举证证明在签收设计资料后三日内曾就资料缺失问题反馈给**公司的情况,法院对其相应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公司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费210720元,并按照2021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从2021年1月24日开始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
对于**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财产独立的情况,**公司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第八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10720元;二、被告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2107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的标准从2021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广州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83.6元、保全费1648元,由被告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保全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公司与**公司均表示:对原审判决除上诉意见之外的其他认定和处理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公司应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证据显示及当事人陈述表明,在签订案涉设计合同前,**公司已完成设计图纸并于2020年1月9日交付给**公司。合同约定分三期付款,其中首期10%款项的支付时间为**公司提交/完成合同生效10天并经**公司确认合格后30个工作日,第二期80%款项的支付时间为**公司提交/完成全部施工图并经**公司确认合格后30个工作日,第三期10%款项为**公司提交/完成工程验收后或交付工程图纸一年后并经**公司确认合格及办理完毕相关结算手续后10个工作日。**公司主张付款日期从签约时间即2021年12月20日起算,但在**公司已于2020年1月9日提交设计图纸的情况下,会造成首期款的支付时间迟于最后一期款项支付时间的矛盾现象,故**公司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其要求从2022年1月5日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公司至今未支付合同价款210720元,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判令从2021年1月24日起算逾期违约金正确,应予维持。
原审判决的其他认定和处理意见,各方均无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10720元;
二、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2107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的标准从2021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广州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4683.6元、保全费1648元,由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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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