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140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36年1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搏峰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苏州东街466号新洲城市花园***2栋1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99195050A。
法定代表人:王**,该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2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搏峰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183.64元(其中本金2133.64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搏峰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搏峰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买 买 提 艾 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