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搏峰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搏峰源电力设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140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36年1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搏峰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苏州东街466号新洲城市花园***2栋1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99195050A。 法定代表人:王**,该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2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搏峰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183.64元(其中本金2133.64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搏峰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搏峰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买 买 提 艾 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