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开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泰州开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6财保4号
申请人:泰州开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33327545Q,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江洲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智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54603903D,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马台街**号*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泰州开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泰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中智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于2018年2月12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开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中智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谦
审判员*进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