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蓝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6004号 原告:**,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四川省蓝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磨子桥街7号新棕北大厦5层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三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栋1**16层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本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磨子桥街7号新棕北大厦5层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成都本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三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蓝图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5824元,减半收取29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