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天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中天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执保524号

申请人:何忠政,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湖南中天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环保西路199号龙盛高科产业基地1栋601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22575260N。

法定代表人:江谷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何忠政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中天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忠政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天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何忠政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忠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天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