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阳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博阳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南宁风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3民初7671号
原告:广西博阳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2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597592903。
法定代表人:罗秋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舒宁,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风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41号广西国际贸易中心B单元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C1A44。
法定代表人:李书锋。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7月8日
开庭时间:2020年12月14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原告广西博阳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廖舒宁到庭。
被告方:被告南宁风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联公司)未到庭。
原告诉请要点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软件款1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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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原告按照公司内部批示,决定从被告处购买一批价值12300元的办公软件。安装完成后,原告已经于2014年6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述款款转至被告账户,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及11月21日分别向原告开具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原告的人事变动,新来的员工误以为该笔费用未结清,故又于2014年12月10日再一次向被告转账12300元,后经核算才发现此事。原告多次向被告协商退还相关事宜,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原告认为,被告拒不返还多收取的款项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风联公司未作答辩。
事实认定
2014年,原告向被告购买五套微软Windowns8和一套WPS软件。2014年6月26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2300元,并标注为软件款。2014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为03147079,金额为8750元。2014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为00517208,金额为3550元。2014年12月10日,原告又向被告在工行广西区分行的账户(账号:21×××31)转入12300元,用途标注为购软件款。
判决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风联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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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不当得利成立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因此,既无法律根据、又无合同依据所获得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要求返还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多支付的款项造成原告损失,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确认被告取得该笔款项有合法的根据,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多支付的软件款12300元。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宁风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博阳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返还软件款12300元;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被告南宁风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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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钟丽群
人民陪审员  谢向东
人民陪审员  葛 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冬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