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3337民初31号之三
原告: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189号1栋。
法定代表人:潘庆彪,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潼,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松,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38号智方大楼103。
法定代表人:张西涛,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立案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并完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益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吴青青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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