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1民辖终1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189号1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995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经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起诉的,应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为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华煜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189号1栋,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开元
审判员**
审判员*露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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