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一塑管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30财保146号
申请人河北一塑管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河北一塑管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一塑管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芳
法官助理  赵文凤 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