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执异210号
申请变更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路东2号。
法定代表人:姜德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9号院1号楼1层101-01。
负责人:史进。
被执行人:孙庚文,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26号1栋2单元14-17楼。
法定代表人:李余斌。
被执行人: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2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芹。
被执行人:恒泰艾普(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6层658席位。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刘宏。
被执行人: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3号楼7层1单元801号033。
法定代表人:张时文。
被执行人: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瑞三路99号1栋5单元13层1302号。
法定代表人:牟德刚。
被执行人:西藏恒泰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306-61室。
法定代表人:孙庚文。
本院在执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支行与孙庚文、***、四川川油工程技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北京博达瑞恒科技有限公司、恒泰艾普(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恒泰艾普(北京)能源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西油联合石油天然气、西藏恒泰艾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20)京01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21)京01执855]过程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申请。在审查此案过程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出的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娄玉玲
审 判 员 王雪枫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梓程
书 记 员 张艾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