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正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某某刚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981执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正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北流市城南一路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正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981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正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返还费用251098.7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住房公积金、支付宝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在南宁市××房产××套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查明的房产系由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樊**共有,且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前,目前不宜处置。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广西正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告知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广西正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对查询结果无异议。同时,申请执行人广西正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正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为本金251098.76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正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正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婉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