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民终8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产业园阜东一区(金象赛瑞东侧厂前路北侧乌准铁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郭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斌,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原创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林,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疆泰谷四木王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图木舒克市坤神街6号。
法定代表人:曹典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新疆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原创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新疆泰谷四木王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疆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19.17元,减半收取4309.59元,由上诉人新疆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 雪
审 判 员 杨 洁
审 判 员 马少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壮森
书 记 员 陈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