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原创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汉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原创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2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汉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克拉玛依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克拉玛依汉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原创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克拉玛依汉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原创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7)新0203民初2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克拉玛依汉博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及2013年分别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地均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因此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新疆原创城市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涉案工程克拉玛依区中央文化时尚街区工程在克拉玛依区,故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本案符合专属管辖条件,上诉人主张按合同签订地确定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成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