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禹州市中建材永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081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大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禹州市中建材永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禹州市中建材永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豫1081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禹州市中建材永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需续冻结、查封的在本次冻结、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该种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