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郑州电力设计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初4733号
原告: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大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郑州电力设计院。
负责人:王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营市场部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举,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郑州电力设计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龚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