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大军,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安,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0民终26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建材浚鑫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需续冻结、查封的在本次冻结、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该种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克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郭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