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终字第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路以西、友爱路以北一幢16层栋5号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委托代理人:***,新疆卓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阿勒泰诚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团结路2区润德名苑1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阿勒泰诚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5)阿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阿勒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8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审判长龚锋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