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22民初3883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街道陇海西路351号6楼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7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