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22民初3883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街道陇海西路351号6楼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7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