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光明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光明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日照兴业玉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2民初2227号 原告:山东光明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高新区高新七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7938580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兴业玉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海曲路玉兰花园南沿街1号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49414016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光明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兴业玉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光明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光明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安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