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蚌埠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凤阳清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执51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西路以北199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4869315X。
法定代表人:张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凤阳清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刘府镇九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55189535B。
法定代表人:岳大青,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蚌埠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蚌埠仲裁委员会(2021)蚌仲裁字第13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凤阳清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492,389.38元,执行费7286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凤阳清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凤阳县,为方便执行,提高效率,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蚌埠仲裁委员会(2021)蚌仲裁字第131号裁决书指定凤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凤阳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明峰
审判员  尹 伟
审判员  王训贤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范方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