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9273号
原告:武汉新力宇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武汉新力宇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新力宇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新力宇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新力宇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武汉新力宇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严 洁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