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5民初4769号之一
原告:北京无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117号楼1-6内9层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大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瑞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宝强道1号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白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梓苑路13号1号楼B单元7层。
法定代表人:宋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强荣,天津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无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瑞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无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无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无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23元,减半收取计12861.5元,由原告北京无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德
审判员尹作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