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与陕西省水利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900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水设院发(1993)045号文件即《关于***离职报告的批复》;2、被告赔偿原告1997年至2007年内部退休金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10年共计48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2007年至今每月退休金3000元,共计390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上访费用5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下属单位地质勘察总队职工,1986年下岗在老家陇县休养。1992年底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停发了原告工资。原告在生活无着落的情况下给劳人科写信,要求在单位支付5万元安家费后,办理一次性离职手续。单位劳人科1993年2月26日回信,同意原告意见,让写离职申请寄来。但被告却于1993年4月5日下发了(1993)045号错误文件,因该文件对原告城镇户籍的职工错误的引用了陕西省劳动局“陕劳薪发(80)301号文件《关于家在农村职工离职问题的复函》第一、二条规定,使原告在原籍无法落户”。原告户口至今仍在单位职工大户中,后地质总队劳人科1993年7月26日来信,说明户口已落入咸阳,原告仍为地质队职工。然而由于(1993)045号文件未能被撤销,以至于总队劳人科认定原告“仍为地质队职工”的决定无法落实。目前,原告的户口仍然在单位职工集体户口中,个人档案仍在设计院档案室,但被告却不给原告提交任何办理退休的手续证明,以至于原告过了退休年限十三年仍然无退休金。1993年原告的工龄已经24年。按国家规定,被告单位2002年缴纳个人退休金,原告只需要补交5年个人退休金统筹2007年就可以正式退休了。在这个问题上,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以被告单位(1993)045号文件错误,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单位赔偿损失,补缴社会保险。本院为此作出了(2016)陕0103民初2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被告单位(1993)045号文件为被告的内部文件,是否错误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做出了(2016)陕01民终793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了本院原裁定。本院(2016)陕0103民初29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原告本案诉讼,与本院(2016)陕0103民初2968号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对于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炜 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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