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与陕西省水利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59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魏克武,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炎,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水利电力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9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其认为2016年起诉状所提的诉讼请求和赔偿要求完全不同。2016年起诉是要求法院认定(1993)045号文件是否错误,而本次起诉是要求法院撤销(1993)045号文件,并对该文件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两次起诉诉讼请求不同,不能裁定为重复起诉而驳回。此次上诉,原因其感到有些不妥,但法律程序仍要走完。水设院(1993)045号文件对于错,法院认为是内部文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省水利厅却以信访条例为由,以涉法案件不予受理。对于其诉求法院及上级单位均不管。
水利电力设计院辩称,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水利电力设计院水设院发(1993)045号文件即《关于***离职报告的批复》;2、水利电力设计院赔偿其1997年至2007年内部退休金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10年共计48000元;3、水利电力设计院赔偿其2007年至今每月退休金3000元,共计390000元;4、水利电力设计院赔偿其上访费用5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曾以被告单位(1993)045号文件错误,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水利电力设计院赔偿损失,补缴社会保险。一审法院为此作出了(2016)陕0103民初2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水利电力设计院(1993)045号文件为水利电力设计院的内部文件,是否错误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驳回了***的起诉。***不服该裁定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做出了(2016)陕01民终793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了原裁定。一审法院(2016)陕0103民初29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本案诉讼,与一审法院(2016)陕0103民初2968号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对于***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曾以水利电力设计院(1993)045号文件错误,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水利电力设计院赔偿其经济损失,该案已经生效裁判文书予以处理,现***再次以(1993)045号文件错误为由,要求水利电力设计院赔偿其损失,已构成重复起诉。***主张的内部退休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一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陈 洁 婷
审 判 员  姜   华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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